文创产业发展处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实务指引1
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因雇员/代理人或
法团犯罪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任何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下称条例)获发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士,须为其雇员或代理人所犯罪行负责,而法团的董事或与管理该法团有关的高级人员,亦须为法团所犯罪行负责。但是,条例第50及51(1)条已就该等罪行订定免责辩护。
为方便参考,以下节录了条例第50及51(1)条:
50.牌照或许可证持有人对其雇员及代理人所犯罪行须负的法律责任
(1) 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凡经作出证明而令法院信纳任何根据本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许可证的持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犯了本条例所订罪行,则该持有人亦须就该罪行负上法律责任,并可处以为此订定的刑罚,除非 ─
(2) 上述持有人不得因犯本条所订的任何罪行而被判处监禁(不付罚款者除外)。
(3) 本条的规定不得当作豁免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使其无须受就所犯罪行订定的刑罚。
(4) 在指称第(1)款适用而针对牌照或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在没有相反证据下,须推定 ─
51.法团等犯罪应负的法律责任
(1) 如任何法团犯了本条例所订罪行,则任何人在该罪行发生时身为该法团的董事或与管理该法团有关的高级人员,亦属犯了该罪行,除非该人能证明该罪行并非在他同意或默许下发生,而且在考虑他在该职位的职能的性质及所有情况后,证明他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
A. 因雇员/代理人犯罪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大体上,条例第50条订明,任何根据条例获发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士,无须为其雇员或代理人所犯罪行负上责任,但必须向法庭证明:
这条例的关键字句是任何人只要能够证明「该罪行是在他不知情和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所犯的」,而「他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便不会被判罪。
B. 因法团犯罪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51(1)条,假如法团触犯了罪行,则任何人在该罪行发生时身为该法团的董事或与管理该法团有关的高级人员,亦属犯了该罪行,除非他能证明:
正如第50条,任何人如能证明「该罪行并非在他同意或默许下发生」,而「他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该罪行发生」,便不会被判罪。
此外,第51(1)条另外一个关键字句是「在该罪行发生时」。即使法团于触犯罪行后解散,任何人在该罪行发生时身为该法团的董事或与管理该法团有关的高级人员,亦难逃罪责。
C. 使用特别效果物料时必须注意的要点
根据条例,雇主、法团的董事或与参与法团管理的高级人员都要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使用特别效果物料制造娱乐特别效果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a) 条例第10条订明,除根据及按照燃放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燃放或安排或准许他人燃放任何特别效果物料。因此,在燃放特别效果物料前,应先向发牌监督申请燃放许可证。此外,根据条例第11(1)条,使用特别效果物料的娱乐节目的主办人,或负责为该娱乐节目使用特别效果物料的持牌特别效果技术员,均可申请燃放许可证。
(b) 《娱乐特别效果(一般)规例》第10条规定,燃放许可证的申请须列明拟任用为负责人的详细资料。负责人必须持有特别效果技术员牌照,而该牌照的种类及运作范围须为发牌监督所接受。如有怀疑,在聘用持牌特别效果技术员为负责人前,应先向发牌监督查明该人的资料。
(c) 确保燃放许可证的申请载有拟使用的特别效果物料种类,以及每一种特别效果物料的最高数量。申请人没有必要指明确切的数量,或用尽所有带到燃放地点的特别效果物料。
(d) 切勿强逼或同意负责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燃放许可证内没有指明的特别效果物料,或使用多于燃放许可证指定的数量。
(e) 更换负责人前,应先向发牌监督申请批准。
(f) 切勿要求或同意任何人士违反条例中的任何条款,或许可证或牌照附带的条款或条件。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去防止触犯任何罪行,或违反任何牌照/许可证条件。如有怀疑,应知会发牌监督任何违反或怀疑违反条例条文的事件。
若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594 0465与特别效果牌照组联络。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2022年7月1日
娱乐特别效果实务指引1(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