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产业发展处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实务指引3
流动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贮存所规格要求
1. 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第23条,任何人不得将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贮存于并不属于领有贮存所牌照的任何地方。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贮存所分为固定贮存所及流动贮存所两类。
2. 流动贮存所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附录I):
3. 贮存所内祇能贮存牌照所允许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不得超过牌照所允许的数量和贮有其他危险品。不同配装组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不得贮存于贮存所内。二元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必须与其他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分开贮放。
4. 必须有适当的措施以避免:
5. 指定范围内及其15米范围内,不准吸烟和明火。
6. 流动贮存所必须放置在「指定范围」内,除非 –
7. 「指定范围」必须位于非住宅处所范围并得监督批准。除非需要进出指定范围,否则指定范围须稳固地上锁。而指定范围内必须在随手可及的位置上设有监督认为必需的灭火器具。在指定范围的外墙当眼处必须张贴合适的危险警告及紧急应变步骤包括联络电话号码及逃生路线。
8. 贮存所必须由一名持牌特别效果技师负责运作。当「负责人」将离港连续超过28日而贮存所亦贮有烟火特别效果物料时,持牌人须委任一名「替代负责人」负责运作。
9. 持牌人及「负责人」必须遵守《娱乐特别效果(一般)规则》内有关流动贮存所的规定,包括: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2022年7月1日
娱乐特别效果实务指引3 (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