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产业发展处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实务指引5
进口和使用烟火物料的规定
A. 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进口
申请人在按照《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560章)进口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前,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已获监督批准/已登记并列入登记册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
如要进口已获监督批准或已登记并列入登记册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进口商须递交拟进口香港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列表(包括每种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爆炸品净量及数量),亦须于该物料抵港前取得监督发出的运送许可证,以便办理清关手续及将该物料在抵港后运往认可的贮存地点。(注:进口商须确保政府爆炸品仓库或指定地区的持牌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贮存所已预留足够贮存空间,而该等资料须与运送许可证的申请一并提供。)
(2) 未获监督批准/未登记及未列入登记册的烟火物料
如要进口未获监督批准/未登记及未列入登记册的烟火物料,进口商除了要遵守上文第A(1)段所载的规定外,亦须遵行下文B部所载的程序。
工业贸易署已订明进口战略物品的特别规定。用作制造特别效果的烟火物料或会被视为战略物品。如有疑问,请致电2392 2922,就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进口烟火物料的事宜,与工业贸易署(网址:www.tid.gov.hk)联络。
B. 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批准
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14条,所有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必须已获监督批准/已登记并列入登记册,方可在香港供应、运送、贮存或使用。此项规定旨在确保香港现时并无不安全的烟火物料。所有从未在香港使用的烟火物料,监督通常只会初步给予批准而不会实时列入登记册。以下为申请批准的程序:
(1) 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就拟进口的烟火物料,填妥批准/登记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申请表(附件1),连同以下所需资料/证明文件一并向监督递交。如未能提供任何该等资料/文件,申请将会拒绝受理:
申请人亦须按照监督的要求递交与该产品或其效果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
(2) 操作展示及批准
申请人或须安排在监督属下人员面前燃放所申请的烟火物料,以展示其装置及燃放方法、实际效果、碎片坠落范围,以及该等物料的可靠程度。就本操作展示而言,监督或会批准进口和运送该等烟火物料。操作展示须由认可的特别效果技术员在合适的场地进行,并须备有适当的灭火设备。申请人须自行承担任何所招致的费用。在成功进行操作展示后,该等烟火物料会获批准作为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供应、运送、贮存和使用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
C. 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登记
监督只会考虑产品已获批准一段时间(例如两年)并曾于数个娱乐节目(例如三个节目)中安全使用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登记申请。如申请人递交已获批准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登记申请,但尚未向监督递交上文第B(1)段所述的证明文件,他/她须提交该等文件予监督审核。监督亦会检视已获批准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列表上的产品,并可根据《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17(2)条主动将任何已获批准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记入登记册。此外,监督可根据《娱乐特别效果(一般)规例》第15(b)条,在其认为为公众的安全而有需要的情况下,取消任何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登记,并将其从登记册中删除。
D. 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的使用
为了保障公众、观众、表演者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使用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制造娱乐特别效果须受各种牌照及安全规定规限。除只可使用已获监督批准/已登记并列入登记册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外,申请人亦须令监督相信该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能在特定场境下安全地处理和使用。申请人须遵守的部分一般规定载列如下: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
2022年7月1日
娱乐特别效果发牌监督实务指引5 (1.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