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560章《娱乐特别效果条例》第17条及第560A章《娱乐特别效果(一般)规例》第14条,监督须备有登记册,就烟火特别效果物料进行分类,并就该等物料的运送、贮存及使用,施加其认为有需要的限制。
本登记册采用了下列的缩写:
生产商也可以为获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
由于市场上的烟火特别效果物料种类繁多,监督会将某一生产商的同类产品归入一个类别(例如“地雷烟花 25mm (25' to 125')”)。 此归类不意味着该类别下的每款特定产品(例如“地雷烟花 25mm (55'), 绿色带爆裂声”)均已获监督接纳。如欲查询某个类别下的特定产品,请与文创产业发展处特别效果牌照科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