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特別效果發牌監督
第4.3版
2024年6月14日
文創產業發展處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税務大樓39樓
炸藥和煙火物料是現代科技獨一無二、威力強大的產物。由於用途廣泛,許多非凡的視聽特別效果,甚至是一些不可能的特技效果,現都可以合理成本製造出來。另一方面,由於它們的破壞力極強,處理不慎足以致命。
本守則旨在扼要說明,在處理煙火物料時須遵循的安全程序,希望藉此減少對直接或間接參與人士的安全威脅。
在編寫及更新本守則時,作者參考了許多國際標準、規例和指引,包括加拿大煙火特別效果手冊、澳洲標準AS 2187、英國衛生安全管理局(HSE)出版的相關指南,以及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準則第495、1123、1124和1126號。
謹此鳴謝特別效果牌照科的同事,他們多年來就本守則的多次修訂版本指出錯漏及提出有用的建議。更要特別感謝美國Allan Hancock College的詹雅倫先生(Mr Jim Allen)。本守則於2001年首次印行前,詹雅倫先生曾就守則初稿提出非常寶貴的意見。為了令本守則能跟上時代及更能配合本地業界的運作,謹請業界朋友不吝賜教指正。煩請將建議電郵至esela@ccidahk.gov.hk。
文創產業發展處特別效果牌照科
高級工程師(特別效果)
在娛樂節目(包括電影、電視製作、音樂會及舞台表演等)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製造特別效果是由《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規管,並由娛樂特別效果發牌監督(以下簡稱「監督」)負責執行。特別效果物料分為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及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兩類。條例亦規管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貯存和運送。
本工作守則旨在幫助特別效果技術員、製作公司與其他有關人士能更清楚了解他們在使用、貯存和運送特別效果物料方面的責任。本守則亦同時為業界提供良好工作習慣的指引,以便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確保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不會引致人身傷害或任何意之外的財物破壞。
為免累贅,本守則把「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簡稱為「煙火物料」。就本守則內容而言,此兩詞意義相同,可相互替用。
至於使用石油氣(常用一種非煙火物料)製造火焰效果的工作守則,請參閱由監督發出的另一份工作守則(守則2)。
根據《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以下簡稱「規例」)附表1,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製作娛樂特別效果,可以分為兩個組別。本章主要概述根據A組燃放許可證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所須遵守的守則。A組燃放許可證是為電影、廣告片、電視片集與節目(但不包括在觀眾席前近距演出的舞台或相類製作),以及其他同類製作製造特別效果而簽發。有關根據B組燃放許可證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守則,會在第3章詳述。
在本章中,「負責人」是指根據條例第11條而發出的燃放許可證上所提到的特別效果技師。
規例第11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燃放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無須領有燃放許可證。儘管如此,本章所提供的指引,同樣適用於此等燃放工作;但當提及「負責人」時,則泛指負責該特別效果的特別效果技術員。
在任何情況下,凡涉及使用特別效果物料,公眾、表演者、特別效果技術員及支援人員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為確保所有有關人士的安全,燃放許可證上所提述的負責人,有權就燃放特別效果物料的所有事宜,作最後的決定。
如有關人士、道具、天氣、燃放場地或特別效果物料方面出現未可預見的問題或風險,負責人與其助理有責任阻止或停止個別或所有特別效果的製作,直至確定安全為止。即使受到製作人員或表演者施加壓力,或來自其他方面的壓力,負責人與其助理也不應為其左右。
雖然負責人須負上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責任(包括最後作出是否燃放的決定),但根據條例第29(4)條,監督、警方及條例第29(1)條提述的任何人員如認為,在某一情況下,使用特別效果物料可能會危及性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則可阻止或停止使用任何特別效果物料。
即使已取得燃放許可證,在製作特别效果前,製作公司必須先取得場地業權人/代理人/管理人的許可。若是在船隻上拍攝,則必須取得船主或船隻負責人的許可。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負責人,也須確定製作公司已取得許可,才可使用特別效果物料。
製作公司必須預先將擬要製作特別效果的詳情通知負責人,讓負責人有足夠時間籌劃安全的特別效果。已訂好的計劃如有重大改變,負責人必須有額外的時間籌備所需的變更,以確保安全。
製作公司必須給予負責人與其助理足夠的時間,使他們可以安全地執行有關工作包括運送、貯存、裝配、燃放和銷毀所有特別效果物料。處理物料時,負責人與其助理不得受到製作公司的騷擾或阻礙,以致不能專心工作,又或被催促趕快完成。
製作公司必須得到場地業權人/代理人/管理人及/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臨時封閉可能會受特别效果影響的地方或部份路面。
製件公司必須授權負責人可以阻止閒雜人等或未經許可人士進入燃放場地,直至燃放完畢及負責人確定該處已完全安全。為達致以上目的,製作公司必須與負責人充份合作。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提供有效個人防護裝備及/或足夠安全距離,以確保所有在場人士包括演員、特技演員、攝影師及其他支援人員的安全。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做好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燃放别效果物料所帶來的滋擾。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就僱用年齡不足15歲兒童的規管。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確保燃放場地有不少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所規定的急救設施及用品。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均須確保,並未違反《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載,有關使用、貯存和運送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石油氣除外)的規定。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均須確保,並未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載,有關貯存和運送石油氣的規定。此外,亦須遵守《使用石油氣製造特別效果工作守則》(守則二)所載有關安全使用石油氣的指引。
製造小型或低風險特別效果前,負責人必須親自或任用有經驗人士就有關他所負責的所有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在進行特別效果作業前,負責人亦須確定製作公司及有關人士會採納由上述風險評估所得出的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
至於製作大型或高風險特別效果場面,負責人必須親自或任用有經驗人士進行一個全面的風險評估。詳情請參閱第3.3.3段。
特別效果技術員如受到含麻醉成分飲料、酒精、毒品、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可能影響判斷力或行動的物品影響,即不得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其助理遵守這項規定。
製作公司必須確保,布景或拍攝場地如有高台、溝洞或缺口,又或載有可灼傷、腐蝕或有毒物質的容器,周圍必須加上至少900毫米高的圍網。如未能加上圍網,也須做好保護措施。
拍攝地點如位於密封場地,製作公司必須確保該地方空氣流通。
製作公司與負責人必須確保,工作人員處理和裝置特別效果物料時,場地備有足夠天然或人造照明,光線充足。
如有活動可能令致拍攝場地濕滑,製作公司必須在現場裝置有效的去水設施。
煙火物料不得無人看管。
所有流動電話、無線電發射器及其他可以引致煙火物料意外點燃的裝置,必須儘量遠離煙火物料。煙火物料的意外點燃,主要取決於無線電發射器的工作頻率和輸出功率,以及煙火物料的尾線和連接電線所構成的天線對接收無線電波的能力。因此,負責人必須找出燃放場地內所有無線電發射源及確保此等發射源不會意外點燃場內的煙火物料。一般來說,在煙火物料周圍最少3.5米範圍內,必須關閉所有流動電話。
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負責人必須確保 :
負責人與其助理必須確保,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場地最少7.6米範圍內不可吸煙。負責人如認為安全,可容許表演者為配合劇情而吸煙。負責人須盡量在靠近特別效果物料的適當位置,張貼有「不准吸煙」及「No Smoking」字眼的告示。
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製作公司與負責人必須保持拍攝場地整齊及有條理,並須清除所有有礙消防安全的事物,以免引起火災。
拍攝進行時,製作公司必須確保場地出口不會上鎖;又或出口如須關閉,則關上的門戶必須可輕易向外打開。場地每個出口,均須張貼有清楚「出口」和「Exit」字眼的告示。如有必要,這些告示可在有關場地出現在鏡頭時暫時除去,但拍攝完畢後必須立即重新貼上。凡屬緊急出口,一律不得有人或其他物件阻塞。
製作公司必須在場地假門及假出口等類似的布景,張貼有清楚「此路不通」和「No Exit」字眼的告示,以免遇有火警或緊急情況時,有人誤以為是出口。如有必要,這些告示可在有關場地出現在鏡頭時暫時除去,但之後必須立即重新貼上。
製作公司、負責人與其助理必須確保,拍攝場地的所有逃生出口均符合安全規定,並且沒有雜物阻塞。
除避免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時可能出現誤鳴情況外,任何人均不得干擾火警或其他救生系統的運作,或阻止使用該等系統。在即將暫停任何系統前,負責人須致電2723 2233通知消防通訊中心。一俟可能誤鳴情況過去,負責人應盡快使系統回復正常運作並隨即通知消防通訊中心。
製作任何特別效果前,負責人必須與所有有關人員,包括表演者、特技演員、支援人員,以及所有特別效果技術員舉行安全會議。
安全會議上,負責人必須與上述工作人員討論演出的安排及預期的效果,包括逃生路線及就安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一事,探討所有細節及必須留意的情況。另外,也要指出可能出錯的地方,以及各有關人士屆時須執行的滅火和救援安排。負責人必須向每個人解釋當火警不受控制時的疏散安排。
如演出安排、預期效果或所使用的特別效果物料方面有任何改變,負責人必須與所有有關人員舉行另一次安全會議。製作公司必須預留充分時間,讓負責人完成安全會議後才進行任何特別效果的製作。
除非得到監督的批准,所有特別效果物料必須由電源燃點。所有電子點火裝置及接口,必須是專為用於該類特別效果物料而製造的。
直至所有特別效果物料已全部依次接駁到點火線,以及所有非有關人員已撤離到安全地點前,否則不得把電源接上。
只可使用電池或專為點火而設的不接地獨立發電機作為點火電源。點火系統如裝有可把點火電流隔離於市電的獨立變壓器等裝置,則也可使用市電;但任何情況下,也不可以直接用市電作為點火電源。
所有點火系統均須裝有封線尾的設施或其他控制裝置,以確保不會出現意外點火的情況。除非特別效果技術員在點火前拆封或拆除裝置,否則點火系統應不能接到電源。
由電腦或晶片控制的電子點火裝置,必須安裝了緊急斷電手制。當鬆開手制後,所有燃放即時停止。
在水上或水中(或任何液體)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點火線路必須由不接地和沒有共同回路的兩條獨立電線組成。
凡煙火裝置或其他製造火焰/火球裝置,均須小心安裝,並須牢牢穩固在正確的位置及方向,以確保燃放時可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時,必須確保燃放時的火焰、火球或碎片不會引致人命傷亡或損毀財物及道具。製作特別效果時,如為配合預期效果而刻意毀壞物件或布景任何部分,將不會視作損毀財物論。
燃點煙火物料,只可使用專為煙火物料設計的點火裝置。所有電子線路在點火前必須先進行測試。測試時,必須選用爆破專用的電流計或其他類似裝置,測試電流不能超過50毫安培或1/5不起爆電流值,以數值較低者為準。
點火系統一旦連接上煙火物料,不得無人看管。
如有需要把煙火物料裝放於表演者身上,或煙火物料與表演者身體會有接觸,必須提供防護或屏罩裝置,以保護表演者。所有防護或屏罩裝置,除要在煙火物料發揮預期效果時提供足夠保護外,更要能顧及任何意外情況。
經過改裝的配電箱、電燈插座、燈座、插塞式保險絲,又或是其他相類的質薄易碎裝置,絕不可以作響炮爆斗或閃爆座用。
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來混合和使用。
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次逐單元混合,每次只混合即時所需的分量。混合時,只可使用製造商提供的瓶子,不可使用另外其他工具。
凡盛器必須有堅硬的結構及牢固安裝,以防止煙火物料燃放時移位。
爆斗和爆座必須有堅硬的結構,以確保煙火物料燃放時爆斗和爆座不會碎裂或變形。變形的爆斗和爆座,不可再用。
凡拍攝特別效果場面,負責人必須在燃放前,對鋪線、位置、接駁點及特別效果物料作最後一次覆查,確保一切妥當。負責人並須確保,所有表演者、支援人員及其他人等均受到適當安全措施保護。同時,燃放特別效果物料前,須確保所有人已採取足夠安全保護措施及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只有在負責人或其助理(該名助理必須能直接與負責人聯絡)能夠清楚看見燃放地點,以及視線沒有被阻的情況下,才可燃放特別效果物料。
特別效果場面完成後,負責人必須盡早確定所有煙火物料均已燃放,才讓支援人員把有關道具移走。所有誤發(包括拒爆)的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再次燃放或銷毀。
負責人必須在所有與特別效果場面有關的道具及設備搬走後,確定沒有任何煙火物料遺留在燃放場地。
特別效果場面完成後,所有尚未使用的煙火物料,均須依照製造商的指示銷毀,又或盡快送回貯存所貯存。已經混合的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銷毀。
任何人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必須按照規例第VIII部的規定,向香港警務處和監督報告所有須具報的事件。根據規例第40條,以下的情況均屬須具報的事件:
本文第2.8.6(iv)段有關向香港警務處具報誤發事故的規定,其目的是讓特別效果技術員在處理誤發的煙火物料時,如認為會有危險,可向香港警務處的爆炸品處理課求助,以確保公眾及所有支援人員的安全。
若在船上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會影響附近其他船隻的瞭望,導致不能評估海面情況或碰撞危險,負責人須於特別效果物料燃放前及燃放後致電2233 7801知會海事處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在海上或岸邊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時,所製造的特別效果,須不會被誤認為根據《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附表之《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附件IV中列作遇險訊號如號燈、號型或訊號。
若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會影響飛機在空中飛行,負責人必須在燃放前和燃放後即時知會機場管制制塔台當值監督(電話:2910 6822)
本章講述根據B組燃放許可證而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所須遵守的守則。B組燃放許可證是為通常在觀眾席前近距演出的文藝、戲劇、音樂與藝術作品,以及其他相類舞台製作製造特別效果而簽發。
在本章中,「負責人」是指根據條例第11條而發出的燃放許可證上所提到的特別效果技術員。
規例第11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燃放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無須領有燃放許可證。儘管如此,本章所提供的指引,同樣適用於此等燃放工作;但當提及「負責人」時,則泛指負責該項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燃放工作的特別效果技術員。
在任何情況下,凡涉及使用特別效果物料,公眾、觀眾、表演者、特別效果技術員及支援人員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為確保所有有關人士的安全,燃放許可證上所提述的負責人,有權就燃放特別效果物料的所有事宜,作最後的決定。
如有關人士、道具、天氣、燃放場地或特別效果物料方面出現未可預見的問題或風險,負責人與其助理有責任阻止或停止個別或所有特別效果的製作,直至確定安全為止。即使受到製作人員、表演者或觀眾施加壓力,或來自其他方面的壓力,負責人與其助理也不應為其左右。
雖然負責人須負上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責任(包括最後作出是否燃放的決定),但根據條例第29(4)條,監督及條例第29(1)條提述的任何人員如認為,在某一情況下,使用特別效果物料可能會危及性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則可阻止或停止使用任何特別效果物料。
即使已取得燃放許可證,在製造特別效果前,製作公司必須先取得場地業權人/代理人/管理人的許可。若是在船隻上燃放,則必須取得船主或船隻負責人的許可。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負責人,也須確定製作公司已取得許可,才可使用特別效果物料。
製作公司必須預先將擬要製作特別效果的詳情通知負責人,讓負責人有足夠時間籌劃安全的特別效果。已訂好的計劃如有重大改變,負責人必須有額外的時間籌備所需的變更,以確保安全。
製作公司必須給予負責人與其助理足夠的時間,使他們可以安全地執行有關工作包括運送、貯存、裝配、燃放和銷毀所有特別效果物料。處理物料時,負責人與其助理不得受到製作公司的騷擾或阻礙,以致不能專心工作,又或被催促趕快完成。
製作公司必須得到場地業權人/代理人/管理人及/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臨時封閉可能會受特别效果影響的地方。
製作公司必須授權負責人可以阻止閒雜人等或未經許可人士進入燃放場地,直至燃放完畢及負責人宣佈該處已完全安全。為達致以上目的,製作公司必須與負責人充份合作。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提供足夠安全距離,以確保所有在場人士包括觀眾、演員、嘉賓及支援人員的安全。如有需要,亦須提供有效個人防護裝備予受影響的演員。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做好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所帶來的滋擾。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遵守《僱傭條例》(第57章)就僱用年齡不足15歲兒童的規管。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必須確保燃放場地有不少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所規定的急救設施及用品。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均須確保,並未違反《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載,有關使用、貯存和運送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石油氣除外)的規定。
製作公司及負責人均須確保,並未違反《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及其附屬法例所載,有關貯存和運送石油氣的規定。此外,亦須遵守《使用石油氣製造特別效果工作守則》(守則二)所載有關安全使用石油氣的指引。
製造小型或低風險特別效果前,負責人必須親自或任用有經驗人士就有關他所負責的所有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在進行特別效果作業前,負責人亦須確定製作公司及有關人士會採納由上述風險評估所得出的控制措施。風險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
至於製作大型或高風險特别效果場面,負責人必須詳細策劃及設計該效果,並以管理所有有關風險為目的。負責人須以風險估的程序(參閱第3.3.3段)去制訂一套能安全進行所有作業的工序。所有策劃及設計都必須詳細記載下來,並且編寫成「工序及施工說明書」。負責人亦須擬定有關的緊急應變計劃。負責人亦須紀錄有關的天氣資料、特別效果物料誤發的詳情、參與的特別效果技術員名單及所有不正常的情況。
就製作大型特別效果場面,申請人必須親自或任用有經驗人士進行一個全面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必須針對所有有關活動的所在地點及實際情況,並涵蓋特別效果物料各個階段的運作情況,包括運送、貯存、裝置、燃放,以及處理誤發及剩餘物料事宜。風險評估須包括三大程序:
風險評估應與3.3.2段所提及的「工序及施工說明書」互相配合。如若能減低任何作業的風險,便應將「工序及施工說明書」作出適當的修訂。在進行特別效果作業前,負責人須確定製作公司及有關人士會採納由上述風險評估所得出控制措施。
特別效果技術員如受到含麻醉成分飲料、酒精、毒品、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可能影響判斷力或行動的物品影響,即不得使用特別效果物料。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其助理遵守這項規定。
製作公司與負責人必須確保,工作人員處理和裝置特別效果物料時,場地備有足夠天然或人造照明,光線充足。
如有活動可能令致表演場地濕滑,製作公司必須在現場裝置有效的去水設施。
煙火物料不得無人看管。
所有流動電話、無線電發射器及其他可以引致煙火物料意外點燃的裝置,必須儘量遠離煙火物料。煙火物料的意外點燃,主要取決於無線電發射器的工作頻率和輸出功率,以及煙火物料的尾線和連接電線所構成的天線對接收無線電波的能力。因此,負責人必須找出燃放場地內所有無線電發射源及確保此等發射源不會意外點燃場內的煙火物料。一般來說,在煙火物料周圍最少3.5米範圍內,必須關閉所有流動電話。
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負責人必須確保 :
負責人與其助理必須確保,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的場地最少7.6米範圍內,不可吸煙。負責人如認為安全,可容許表演者為配合劇情而吸煙。負責人須在適當位置,張貼有「不准吸煙」及「No Smoking」字眼的告示。
在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製作公司與負責人必須保持演出場地整齊及有條理,並須清除所有有礙消防安全的事物,以免引起火災。
製作公司、負責人與其助理必須確保,演出場地的所有逃生出口均符合安全規定,並且沒有雜物阻塞。
除避免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時可能出現誤鳴情況外,任何人均不得干擾火警或其他救生系統的運作,或阻止別人使用該等系統。在即將暫停任何系統前,負責人須致電2723 2233通知消防通訊中心。一俟可能誤鳴情況過去,負責人應盡快使系統回復正常運作並隨即通知消防通訊中心。
負責人必須提醒所有表演者及支援人員,在特別效果物料附近演出或工作時是有風險的。
正式演出前,負責人必須向所有參與特別效果製作的人員說明演出的安排、預期的效果、可能出錯的地方、以及當出錯時,各有關人員須執行的滅火和救援安排等。對複雜的製作,負責人必須進行排演,示範預期的特別效果,以及讓表演者及各支援人員熟習舞台位置和相應動作。
演出安排如有任何改變(如特別效果物料的使用、表演者的位置或相應動作的改變),致使觀眾、表演者或其他有關人士的安全受到較大威脅,負責人必須在正式演出前安排另一排演。
在觀眾入場前必須完成所有排演,並須預留充足時間,以便重新放上或裝置特別效果物料。
除非得到監督的批准,所有特別效果物料必須由電源燃點。所有電子點火裝置及接口,必須是專為用於該類特别效果物而製造的。
直至所有特別效果物料已全部依次接駁到點火線,以及所有非有關人員已撤離到安全地點前,否則不得把電源接上。
只可使用電池或專為點火而設的不接地獨立發電機作為點火電源。點火系統如裝有可把點火電流與市電完全分隔的獨立變壓器等裝置,則可以使用市電。任何情況下,不可以直接用市電作為點火電源。
所有點火系統均須裝有封線尾的設施或其他控制裝置,以確保不會出現意外點火的情況。除非特別效果技術員在點火前拆封或拆除裝置,否則點火系統應不能接到電源。
由電腦或晶片控制的電子點火裝置,必須配備緊急斷電手制。當鬆開手制後,所有燃放便即時停止。
在水上或水中(或任何體)使用特別效果物料時,點火線路必須由不接地和沒有共同回路的兩條獨立電線組成。
凡煙火裝置或製造火焰/火球裝置,均須小心安裝,並須牢牢穩固在正確的位置及方向,以確保燃放時可達到預期的效果。同時,必須確保燃放時的火焰、火球或碎片不會引致人命傷亡或損毀財物及道具。
燃點煙火物料,只可使用專為煙火物料設計的點火裝置。所有電子線路在點火前必須先進行測試。測試時,必須選用爆破專用的電流計或其他類似裝置,測試電流不能超過50毫安培或1/5不起爆電流值,以數值較低者為準。
點火系統一旦連接上煙火物料,不得無人看管。
如有需要把煙火物料裝放於表演者身上,或煙火物料與表演者身體會有接觸,必須提供防護或屏罩裝置,以保護表演者。所有防護或屏罩裝置,除要在煙火物料發揮預期效果時提供足夠保護外,更要能顧及任何意外情況。
經過改裝的配電箱、電燈插座、燈座、插塞式保險絲,又或是其他相類的質薄易碎裝置,絕不可以作響炮爆斗或閃爆座用。
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來混合和使用。
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次逐單元混合,每次只混合即時所需的分量。混合時,只可使用製造商提供的瓶子,不可使用另外其他工具。
凡盛器必須有堅硬的結構及牢固安裝,以防止煙火物料燃放時移位。
爆斗和爆座必須有堅硬的結構,以確保煙火物料燃放時爆斗和爆座不會碎裂或變形。變形的爆斗和爆座,不可再用。
會轉動的煙火物料,例如車輪煙花及風車煙花等,必須穩妥安裝,避免轉動時鬆脫。
閃光彈擺放位置應小心選擇,以確保所有灰燼和危險碎片可全部跌落在安全及不會着火的地方。
彗星煙花、地雷煙花及火箭發放時應留意發射方向及射程,射出的煙火物料或碎片不能經過觀眾上空或跌落在觀眾上。
瀑布煙花擺放位置必須小心選擇,避免碎片墜落範圍內有易燃物料。
響炮爆斗必須擺放在安全及隔離的地方,避免觀眾及支援人員走近。響炮爆斗可安放在舞台底或用屏障圍封,以作隔離。
負責人必須在緊接演出前,對鋪線、位置、接駁點及特別效果物料作最後一次覆查,確保一切妥當。負責人並須確保,所有表演者、支援人員及其他人等均受到適當安全措施保護。同時,燃放特別效果物料前,須確保所有人已採取足夠安全保護措施和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除非燃放許可證另外訂明,否則製作公司必須在表演開始前向現場觀眾宣布,表演將會使用煙火物料,如表演有響炮效果,製作公司也須提醒觀眾燃放響炮時所產生的巨響。
只有在負責人或其助理(該名助理必須能直接與負責人聯絡)能夠清楚看見燃放地點,以及視線沒有被阻的情況下,才可燃放特別效果物料。
表演完畢,負責人必須盡早確定所有煙火物料均已燃放,才讓支援人員把有關道具移走。所有誤發(包括拒爆)的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再次燃放或銷毀。
負責人必須在所有與特別效果場面有關的道具及設備搬走後,確定燃放場地再也沒有任何煙火物料遺留。
特別效果場面完成後,所有尚未使用的煙火物料,均須依照製造商的指示銷毀,又或盡快送回貯存所貯存。已經混合的二元煙火物料必須按製造商的指示銷毀。
煙火物料燃放時不得釋出過量煙霧,以免污染場內空氣或遮蔽出口或出口通道的指示牌,並須設法防止煙霧進入所有空氣入口。
特別效果物料如在室內燃放,製作公司必須確保燃放地點空氣流通。
任何人持有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必須按照規例第VIII部的規定,向香港警務處和監督報告所有須具報的事件。根據規例第40條,以下的情況均屬須具報的事件:
本文第3.8.9(iv)段有關向香港警務處具報誤發事故的規定,其目的是讓特別效果技術員在處理誤發的煙火物料時,如認為會有危險,可向香港警務處的爆炸品處理課求助,以確保公眾及所有支援人員的安全。
若在船上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會影響附近其他船隻的瞭望,導致不能評估海面情況或碰撞危險,負責人須於特別效果物料燃放前及燃放後致電2233 7801知會海事處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在海上或岸邊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時,所製造的特別效果,須不會被誤認為根據《商船(安全)(遇險訊號及避碰)規例》(第369章附屬法例)附表之《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附件IV中列作遇險訊號如號燈、號型或訊號。
若燃放特別效果物料會影響飛機在空中飛行,負責人必須在燃放和燃放後即時知會機場管制塔台當值監督(電話:2910 6822)。
本章為安全貯存煙火物料提供指引。在本章中,「貯存所」是指貯存煙火物料的地點或容器,而該地點或容器已獲按條例第24條而發出的貯存所牌照。在本章中,「負責人」是指名列貯存所牌照的特別效果技術員,或根據規例第35條所委任的任何替代負責人。
凡煙火物料,除非是在運送或使用中,否則必須經常貯存於獲監督發牌或批准的貯存所內。
凡煙火物料必須按照監督發出的貯存所牌照所訂的相容規定貯放。
固定貯存所必須有足夠的通風設備,煙火物料的存放位置也必須適當,確保空氣流通。
貯存所如需要照明,應使用令監督滿意的安全電燈或安全電筒。
貯存所內不得有任何外露的鐵金屬。貯存所的地板應由木材或其他類似物料建造。如地板是由會產生火花的物料所造或含有該種物料,則應加上防火花表層。
貯存所的地板應定期打掃,確保清潔、乾爽,無沙塵、無空包裝物及垃圾等物。掃把及其他清潔用具,不得附有會產生火花的金屬部分。
含有煙火成分的殘渣,應立即清理,並移離貯存所。殘渣應以安全及適當的方式銷毀。
貯存所內如存有煙火物料,一律不得進行混合、組裝、接線或處理任何煙火物料或有煙火成份的物料。
特別效果技術員、僱員或其他人等,如受到含麻醉成分飲料、酒精、毒品、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可能影響判斷力或行動的物品影響,又或藏有任何上述物品,一律不准進入貯存所。貯存所持牌人必須確保所有人士遵守這項規定。
堆放在貯存所內載有煙火物料的箱子,必須放置平穩並排列整齊。箱蓋必須朝上,而箱子也不能堆放得太高,以免拿取放在高處的箱子時遇到困難。
貯存所裏面或有其他煙火物料的地方附近,不得開啟、拆封或重新包裝載有煙火物料的箱子。該等箱子必須妥善密封,才能送回貯存所存放。不過,如要開箱查驗箱內的物料或提取小量煙火物料時,則可在貯存所內進行。
由於煙火物料會因存放過久而變質,應注意存貨流動,並以「先來先去」的原則處理存貨。新貨運到時,應注意不要把舊貨留在貯存所的最盡處。
貯存所裏面不得攜帶流動電話、無線電發射器或其他可以引致煙火物料意外點燃的裝置。
在貯存所內進行任何維修工作前,必須移走所有煙火物料,並打掃清潔所有地板。
維修貯存所外面的工序,如有可能產生火花或失火,在維修動工前,應移走所有煙火物料。
貯存所裏面或其周圍15米範圍內,不得吸煙,不得有火焰,不得攜帶火柴、軍火或會產生火花的裝置。
在固定貯存所的門外,以及在貯存所內外的適當位置,必須張貼有「不准吸煙」及「No Smoking」字眼的告示。
貯存所內或指定地點或其附近,必須在隨手可及的地方擺放合適的手提滅火筒或其他滅火設備,以便隨時使用。在貯存所工作的顧員應熟習所有滅火設備的使用。
貯存所負責人應擬定緊急應變計劃及提供具體指引,以便貯存所或指定地點發生火警或爆炸時應用及遵循。此外,貯存所負責人亦要向貯存所內的工作人員詳細講解擬定的緊急應變計劃。
緊急應變計劃應包括使用手提滅火筒的指引,並指出該等滅火筒所能撲滅的火警。此外,緊急應變計劃還應包括疏散計劃,以便在火勢快將蔓延至煙火物料時,讓所有人員作為逃生指引。
二元煙火物料的兩種不同成分,必須分別貯存於不同的容器內。
貯存有煙火物料的可移動貯存所,任何時間均須有人看管。
如在拍攝場地或燃放地點使用可移動貯存所存放煙火物料,該貯存所必須放置在穩固、安全及太陽不能直接照射的地方,並須確保沒有任何失火的危險。
條例第21條規定,除非另獲規例給予豁免,任何人如沒領有運送許可證,不得以陸路或水路運送任何煙火物料。規例第23條則訂明在哪些情況下,可無須領有運送許可證。
不論是否須領有運送許可證,任何人參與或負責裝卸或運載煙火物料時,必須遵守本章所載對於安全運送煙火物料的指引。
運送煙火物料必須按照下列的相容規定處理:
除非運送許可證另外訂明,否則當使用車輛或船隻運送煙火物料時,特別效果技術員必須預備最少一具有效的滅火筒,方便隨時使用。
任何正在運送煙火物料的車輛或船隻,不得無人看管。
任何人等如受到含麻醉成分飲料、酒精、毒品、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可能影響其判斷力或行動的物品影響,又或藏有任何上述的物品,一律不得裝卸或運載任何煙火物料。持有運送許可証的人及/或負責督導運送的特別效果技術員須確保所有人遵守此項規定。
參與裝卸及運載煙火物料時,所有人必須:
所有參與裝卸及運載煙火物料的人士,必須先接受有關工作安全的訓示。訓示須由特別效果技術員、持牌供應商或其他合適人士作出,而訓示可以是正式的、非正式的,或僅是在工作前所作出的。
任何載有煙火物料的容器,必須小心輕放,避免過度碰撞或受熱,或安放於有火焰或陽光直接照射到的地方。
指定物料與其他煙火物料必須分開運送,雷管在運送時也須與其他指定物料及其他煙火物料分開。
二元煙火物料的兩種不同成分,必須分別存放於兩個不同的容器,才可運送。
除非車輛操作性能良好並且適宜在道路上行駛,否則不得利用該車輛運送煙火物料。
運送煙火物料車輛的車速及駕駛者的駕駛行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他相關附屬法例的規定,也須配合路面情況及天氣狀況。
在須領有運送許可證的情況下,運送煙火物料的車輛,必須按照運送許可證內所指明的形式及方式,加上標牌、信號及旗幟等告示。
在無須領有運送許可證的情況下,特別效果技術員須盡可能在運送煙火物料的車輛兩旁或後方貼上標牌。標牌必須顯示出所運載煙火物料的最高危險度。當卸下了所有煙火物料後,即須移去所有貼在車身上的標牌。
負責督導運送煙火物料的特別效果技術員,運送前須向駕駛員查詢並確保運送車輛備有充足汽油,除可供整個路程使用外,亦足夠應付任何突發事故。因特殊及不可預料情況而需要添加汽油時,必須在不危害公眾安全的地點進行,並須關上引擎及切斷汽車電源。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油站或利用運油車加油。
若運載煙火物料的車輛涉及任何交通意外,司機及負責督導運送的特別效果技術員,須盡快通知香港警務處有關該車輛所載物料的詳情。
以船隻運送煙火物料,必須遵守《危險品(船運)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的規定。
用作運送數量不超過規例第25(2)條所訂明數量的煙火物料的船隻,必須屬於海事處處長批准的類型。監督已備有可運送煙火物料的船隻種類的清單。船主、船隻負責人及負責督導運送煙火物料的特別效果技術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船隻可獲准同時運送不超過規例第25(2)條所訂明數量的煙火物料及其他特別效果物料,但該等運送必須按照海事處處長及監督所規定的條件及方式進行。
運送煙火物料的船隻,必須按照《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548F章)第37條的規定展示信號。
若運載煙火物料的船隻涉及碰撞或其他意外,船主或船隻負責人及負責督導運送的特別效果技術員,必須盡快致電2233 7801 或 2233 7808向海事處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報告有關該船隻所載物料的詳情。
本章羅列了行內常用的詞彙及術語,並作出注解。部份在《娛樂特別效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以下簡稱「規例」)所提及的釋義,也一併在此列出,以便參考。
二元閃光粉(binay system flash powder or two component flash powder)指一種二元煙火物料,當兩種成分混合後即成為閃光粉。
二元煙火物料(binary system pyrotechnic material)指由兩種成分組成的煙火物料。這兩種成分(氧化劑及燃料)必須分開運載。兩者混合前沒有煙火物料的特性。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指根據條例第37條委任的上訴委員會。
已組裝(pre-assembled),就煙火物料而言,指於送往燃放地點前已經量度、混合、組裝、包裝、作好點火準備及加上標籤的煙火物料或裝置。
已登記煙火特別效果物料(registered pyrotechnic special effects material)指列於登記冊上的任何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升舉彈(lifter)指經過包紮,並附有點火器的黑火藥彈。升舉彈一般在爆斗內燃放,以模擬爆炸效果或用作提升炸藥。升舉彈的外殼由質地較軟的物料(如卡紙)所造成,並以數層瀝青膠布包裹。增加包紮的層數可提高密封程度,所產生的爆炸力亦越強。升舉彈又名黑火藥彈。
升舉彈藥(lift charge or lifting charge)指一種點燃後可以推進(提升)物件或其他煙火物料至空中的煙火物料。升舉彈藥一般是由黑火藥組成,並與管狀爆斗一併使用。
反應彈(bullet hit)指一種藏在表演者衣服內或裝在布景或道具等物件上,用以製造子彈撞擊效果的小型煙火裝置。反應彈可用來模擬人身中彈、牆身中彈、地面中彈或子彈撞擊硬物等效果。
反應彈效果(bullet hit effect)指燃放反應彈產生的煙火效果。製造反應彈效果時,通常會一併使用改裝槍械和空包彈。
引火包(flash bag)指內藏電火柴及少量黑火藥或其他煙火物料的小型軟性塑膠袋。通常是用來確保易燃液體或石油氣均能燃點。
引火線(fuse)指一種內有固體煙火物料用作傳遞火焰的軟繩。軟繩內火焰是以不間斷及平穩速度傳遞。
支援人員(support personnel)指非表演者、觀眾或公眾以外的任何人士。其中,支援人員包括製作小組、攝影組、特別效果技術員、舞台管理員、道具員、保安員、防火糾察、清潔工人,或其他員工。
火花閃光粉(sparkle flash powder)指一種點燃後能夠產生強光及連串火花的閃光粉。
火花線(arcing match)指一種特製黑藥引火線,線上每隔一段距離就裝有核狀火花混合物。
火花罐(sparkle pot)指一種用來盛載及控制燃放火花閃光粉的器具。
火條(Fire bar)指透過調控燃氣量來製造火焰效果的一種石油氣設備。此設備由鋼管或銅管製成,管上鑽上小孔或割出槽溝。可配合效果的需要,製成不同形狀和長度。火條毋須任何煙火物料也能操作。
火箭(rocket)指一種內藏推進劑的煙火裝置,而該裝置是藉燃燒推進劑所產生的動力向前移動的煙火裝置。
火箭引擎模型(model rocket engine)指由廠商以非金屬外殼及固體推進劑製成的推進裝置。該裝置不可重複使用,推進劑的所有成分已預先混合,無須使用者自行混合或另加處理。此外,該裝置的設計及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已顧及使用者的安全。
丙烯(propylene)指一種能用於石油氣設備去製造特別效果的燃氣。《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訂明,石油氣指主要由丙烷、丙烯、丁烷或丁烯組成的碳氫化合物,或由所有或任何這些炭氫化合物組成的氣體混合物。
丙烷(propane)指一種能用於石油氣設備去製造特別效果的燃氣。《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訂明,石油氣指主要由丙烷、丙烯、丁烷或丁烯組成的碳氫化合物,或由所有或任何這些炭氫化合物組成的氣體混合物。
充氣式彈囊發射器(pneumatic capsule launcher)指一種設計上利用壓縮空氣發射彈囊的裝置,藉此在電影、電視及舞台表演中製造視覺或聽覺特別效果。充氣式彈囊發射器是由《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規管的。
包裝用品(packaging) 據規例第2條的釋義,指任何容器及任何令該容器發揮裝載功能而需要的其他零件或物料。
包裹(package) 據規例第2條的釋義,指包裝用品及載於其內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石松粉(lycopodium)指由屬於苔蘚類的石松科植物所製造的孢子。這種黃色的有機粉狀物料可經由機械方式吹散至空中形成塵雲,再以火花、引火或電子加熱裝置點燃。雖然石松粉並非煙火物料,但特別效果技術員會利用石松粉製造火焰效果,或配合其他煙火物料製造特別效果。
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 or LPG)據《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第2條釋義,指以下任何氣體的混合物
石油氣設備(LPG equipment)指使用石油氣製造燃燒、火焰、火球或爆炸效果的設備。
石油氣爆斗(LPG mortar)指透過點燃從蓄壓器快速釋放出來的石油氣來製造火球效果的一種石油氣設備。此爆斗毋須任何煙火物料也能操作。
光珠(stars)指禮花彈、地雷煙火或羅馬燭光所發射出來的小塊煙火物料。光珠會在空中燃燒,並造出彩光或流光效果。
危險碎片(hazardous debris)指特別效果物料在正常或不正常的燃放情況下所產生或迸射出可以傷人或造成不在預期之內的財物損失的任何碎片。該等碎片包括(但不限於)熱火花、硬殼碎片、啞彈、誤燃及未能點燃的部分煙火物料。紙屑、輕發泡膠塊、羽毛或裝飾等物料,不屬危險碎片之列。
地雷煙花(mine)指一種預先裝嵌完成的煙火裝置,能夠射出一連串能產生火花或火焰的煙火細粒。地雷煙火一般都附有爆斗。
安全引火線(safety fuse)指含有煙火物料的軟線,可以不變及相對穩定的速度把火種或火焰從燃點的一端傳至應用的一端。
有礙消防安全的事物(fire nuisance)指可能直接或間接增加火災危險或威脅的任何事物或行為,或可能阻礙、拖延或妨礙防火或救火的事物或行為,或造成阻礙、拖延或妨礙防火或救火的事物或行為。
有關當局(competent authority)據規例第2條的釋義,指任何在香港以外的當局,而該當局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州、省或地區負責以下事宜—
快燃引火線(quick match)指一種藏於寬鬆紙套內的黑藥引火線。雖然曝露在空氣中的黑藥引火線燃燒速度緩慢,但快燃引火線的燃燒速度卻極快,幾乎在一瞬間燃盡。
身體燃燒(body burn)指資深特技演員在採取所有必需的安全措施去防止身體被燒傷後而進行全身或部分身體着火的特技。
車輪煙花(wheel)指一種由多個花筒或火箭安在架上,沿著中軸旋轉的煙火裝置。
使用(use)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就特別效果物料而言,包括組裝、處理、混合、合成、安裝及燃放。
物料(material) 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包括-
空中火花(airburst)指一種懸掛空中含有閃光粉的煙火物料,可以模擬戶外禮花彈效果而不會產生危險碎片。
空包彈(blank cartridge)指一種外殼以金屬或塑膠製造,用來模擬槍械射擊的特製彈囊。其中心或邊緣的起爆器裝有不同份量的煙火物料。空包彈通常由改裝火器(槍械)發射。空包彈及火器是由《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規管的。
花筒(gerb)指一種預先裝嵌完成的煙火裝置,通常是圓筒形,可產生一串受控制的火花。火花的燃放時間、高度及直徑既可重複,亦在預計之中。
花筒噴花(fountain)指一種圓錐形或圓柱形的煙火裝置。花筒噴花通常是在地上燃放,燃放時能射出連串而特定的火花。
表演者(performer)指除觀眾及支援人員以外,參與特別效果場景的任何人士。表演者包括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蹈員、特技演員及雜技演員,但亦不限於此類人士。
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non-pyrotechnic special effects material or non-PSEM)指《特別效果物料列表規例》所指明的任何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非電引爆索(shock tubing)指一條內有少量煙火物料而直徑細小的塑膠管。震爆波的能量在塑膠管內傳導時,將被局限於管內。非電引爆索亦可用來模倣雷擊效果。
非電雷管(non-electric detonator)指燃放時無須依靠電能的雷管。
封線尾(shunt)指蓄意令電子點火的煙火裝置短路,或以某種方法令有關裝置的點火系統產生短路,從而防止裝置被外來電流所點燃。
持牌供應商(licensed supplier) 指任何根據條例第19條獲發特別效果物料供應商牌照的人士。
指定物料(designated item) 據規例第2條的釋義,指任何在登記冊內分類為指定物料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表示該物料在安全方面構成高度危險性。
相容(compatible)指不同的煙火物料可以一起運載,而不會大大增加發生意外的機會或意外後果的嚴重性。
相容性(compatibility)指一種煙火物料與另一種煙火物料相容的狀況。
訂明(prescribed) 指藉根據條例第26條訂立的規例訂明。
負責人(operator-in-charge)指一位持牌特別效果技術員-
風車煙花(saxon)指一種於支點上不停旋轉,從而產生環形火花的管狀煙火裝置。
娛樂特別效果(entertainment special effects)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指藉任何特別效果物料所產生的視覺或音響效果或視聽效果,而該效果是為製作娛樂節目而產生的。
娛樂節目(entertainment programme) 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包括—
氣墊(air bag)指大型充氣膜狀氣囊,旨在保護從高處跳下的特技人。
特別效果技術員(special effects operator)指使用特別效果物料以產生娛樂特別效果的人。特別效果技術員包括特別效果助理。
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special effects operator licence) 指根據條例第6條發出的牌照。
特別效果物料(special effects material or SEM)指《特別效果物料列表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物料。該等物料分為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及非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兩種。
特技(stunt)指經過精心策劃的危險行為或動作表演,一般由受過專門訓練的特技演員負責。
特技演員(stunt performer)指一名受過訓練,並有足夠經驗做出及表演特技的表演者或演員。
閃光包(flash bag)見引火包。
閃光粉(flash powder)指一種用於炮仗及響藥的煙火物料。通常用來製造「閃光」效果。閃光粉點燃時會發出閃光,有時會發出巨響。
閃光紙(flash paper)指經過特別加工內含硝酸纖維素的紙張。閃光紙對熱力極為敏感,點燃後會閃現火焰而不留下灰燼。
閃光棉(flash cotton)指有類似閃光紙特性但燃燒速度較快的一種煙火物料。
閃光繩(flash string)指有類似閃光紙特性的一種煙火物料。
閃光罐(flash pot)指一種與閃光粉一併使用,以便產生閃光,並使閃光向上發放的裝置。
閃燈閃光粉(photoflash flash powder)指一種點燃後能產生剎那強光的煙火物料。
啞彈(dud)指從爆斗升起而未能成功燃放的禮花彈。
彗星煙花(comet)指一種丸狀煙火混合物,須於裝有黑火藥的管狀爆斗內發射。彗星煙花在升空時一般都拖着火花尾巴,升至最高點時,或爆成碎片。
盛器(holder)指用以盛載煙火物料的任何裝置,但不包括爆斗。盛器的用途是固定煙火物料的位置。盛器不應與爆斗混淆。
船隻(vessel)指《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2條所指的船隻。
軟火苗(soft pilot) 就使用石油氣設備而言,指以火花隙/火花放電器或其他非硬火苗方法燃點石油氣。
軟殼雷管(soft detonator)指沒有金屬成分或外殼的雷管。
最高許用壓力(maximum service pressure rating or MSPR)指石油氣設備在使用時可以容許的最高壓力。
無煙粉末(smokeless powder)指一種混合了硝化纖維素與硝化甘油及/或硝化胍的煙火物料。
登記冊(register) 指按照條例第17條備存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登記冊。
硬火苗(hard pilot)就使用石油氣設備而言,指以煙火物料或其他方法產生火或火焰燃點石油氣。
貯存所牌照(store licence)指根據條例第24條發出的牌照。
開始(action)指攝影機菲林及/或錄音設備以拍攝速度運行後導演所下的命令,意指開始該組鏡頭的動作。
須具報的事件(notificable occurrence)指根據規例第40條規定必須具報的事件。
黑火藥(black powder or gun powder)指一種由硝酸鉀、硫磺及木炭細研後充分混合而成的煙火物料。
黑火藥彈(black powder bomb)見升舉彈。
黑藥引火線(black match)指一種黏滿黑火藥的棉線。黑藥引火線通常與爆管或電火柴一併使用,以點燃其他煙火物料。
煙火物料(pyrotechnic material)指一種化學物料,其作用是藉燃燒、爆燃或震爆引起自持及自給的放熱化學反應,以產生熱力、氣體、聲音、光或由上述效果組成的特別效果。
煙火物料儲存箱(day box)指用以即時儲存煙火物料的手提容器,以便在燃放現場使用。
煙火特別效果物料(pyrotechnic special effects material or PSEM)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列表規例》所指明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所有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均含有煙火物料。
煙火裝置(pyrotechnic device)指含有煙火物料的裝置。
煙霧成分(smoke composition)指一類有多種不同形態,但大多數呈顆粒或粉末狀的煙火物料,點燃後會產生不同顏色的煙霧。該煙火物料可經由人手以火焰、引線或燙熱的物件點燃,又或者利用爆管以電力點燃。
煙霧罐(smoke pot)指載有煙霧成分,並用作製作煙霧的煙火裝置。
碎片墜落半徑(fallout radius)指界定碎片墜落範圍的直線。該直線以兩點計算,第一點是特別效果物料的中心點,第二點是危險碎片從該等物料散開後墜落的最遠處。
碎片墜落範圍(fallout area)指特別效果物料燃放後危險碎片墜落的範圍。碎片墜落範圍為一圓圈,圓圈的大小以碎片墜落半徑作準。
運送(convey) 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運送包括堆裝。
運送許可證(conveyance permit) 指根據條例第22條發出的許可證。
雷管(detonator) 據《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第2條的釋義,包括任何物料,而該物料的用途或製造目的是為產生震爆或爆轟,或藉震爆或爆轟而引發另一煙火特別效果物料。
電子點火(electric firing)指一種燃放特別效果物料的技術,即以電源配合鎢絲、電火柴、點火器或爆管來點燃特別效果物料。
電火柴(electric match)指一種附有鎢絲的煙火裝置,鎢絲表層塗上了小量能對熱起作用的煙火物料。當電流通過時鎢絲會點燃附有的煙火物料。電火柴一般用來點燃其他煙火物料,經常被誤稱為爆管。
慢燃粉末(trail powder)指一種呈粒狀的慢燃煙火物料。慢燃粉末是用以模倣黑火藥藥引或引火線燃燒時的效果。
監督(Authority)指根據條例第3條設立的娛樂特別效果發牌監督。
監製(producer)指製作及管理一項娛樂節目的總負責人,如適用的話,該節目包括了任何娛樂特別效果的製作。一般來說,監製是電影公司、宣傳公司、廣告公司、娛樂公司、節慶活動、主題公園或其他娛樂組織的僱員。
彈板(air ram)指用來把特技人彈上半空的彈射器。假如特技人沒有接受適當訓練而進行這類特技活動是極其危險的。
彈囊(capsule)指一種供充氣式彈囊發射器使用的射彈,旨在產生視覺或聽覺特別效果。
模擬磷(simulated phosphorus)指一種用以產生光珠或模倣磷燃燒效果的煙火裝置。
盤狀爆斗(pan type mortar)指用以盛載特別效果物料的淺底金屬容器。
震爆或爆轟(detonation)指一種涉及煙火物料的極快速化學反應,所產生的壓力足以形成衝擊波,令反應持續。震爆或爆轟的現象是化學反應以超音速的速度延伸至還未發生化學反應的物質。密封或非密封震爆或爆轟的效果均屬爆炸。
導火索(igniter cord)指一種內有慢燃煙火物料的軟索,主要是用作燃點其他煙火物料或易燃物料。
導爆索(detonating cord)指一種外面以纖維或其他物料包裹內含煙火物料的軟線,其用途或製造目的是為產生或傳送震爆或爆轟反應。導爆索亦可用來作為切割工具。
整合爆斗(integral mortar)指預先裝入煙火物料的爆斗,只可燃放一次。
樽裝氣爆斗(can popper)指一種用來製造火球效果的石油氣設備,其原理是透過點燃從用完即棄的金屬瓶內急速釋放出來的石油氣。此設備利用小型升舉彈或其他煙火物料作動力,推動鋼管去洞穿該金屬瓶。
燃放(discharge or discharging) 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指藉火焰、熱力、光、摩擦、撞擊、電流或任何其他方式將任何物料燃點、引發或引爆,以便藉化學反應產生視覺或音響效果或視聽效果。
燃放許可證(discharge permit) 指根據條例第11條發出的許可證。
獨立供電裝置(isolated power supply)指非接地的電力供應裝置,兩條輸出的電線都沒有接地。獨立供電裝置可指無接地發電機、無接地直流/交流電轉換器,或經過獨立變壓器輸出的商用電源。
錐形裝藥(shaped charge)指帶有空腔的煙火裝置。該裝置的用途或製造目的是藉震爆或爆轟去貫穿鋼鐵或其他硬物。
聲波閃光粉(sonic flash)指一種用來製造極其響亮的響炮效果的特製閃光粉包括響葯、超快速閃光粉及響炮閃光粉。
點火器(igniter)指用以燃放特別效果物料的電子、化學或機械裝置。
瀑布煙花(waterfall)指瀑布式火花效果,一般做法是同時燃放多個煙火裝置。
禮花彈(aerial shell)指內藏煙火物料、黑火藥彈及附有長引火線或電火柴的圓柱狀或球狀的容器。黑火藥彈的作用是將禮花彈從爆斗發射出去。
翻車(cannon roll)指一種利用翻車爆斗使車輛在空中翻動及/或打轉的特技。
翻車爆斗(cannon)指一種內藏鋼柱或木柱作活塞的爆斗裝置。爆斗是用鋼鐵製造並且焊接在車架上。當點燃裝在爆斗內的升舉彈時,爆炸的威力將活塞彈出,令車輛滾動或將車輛彈起及在空中翻動。
鎢絲(bridgewire)指一種通電後會發熱或點燃的幼線,用以點燃煙火物料。
顏色火柱筒(colour pot)指裝有煙火物料的管筒,燃放後產生有顏色的火焰。
顏色煙(coloured smoke)指一種特別染料的懸浮微粒,源自燃放煙火物料時散開的化學反應物。
爆斗(mortar)指一種管狀或盤狀設備,其作用是引導及控制特別效果物料燃放時所產生的效果。
爆炸(explosion)指在急速的化學反應下產生處於高壓的大量熱氣,此種突然釋放的能量(熱能)令四周產生強大動態應力。爆炸通常指震爆或爆轟效果,也指某些情況下(如在密封的情況下)爆燃所產生的效果。爆炸亦用來描述,因容器爆裂而令壓力驟放的物理現象。
爆炸品淨量(net explosive quantity) 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就煙火特別效果物料而言—
爆破電流計(blasting galvanometer)指一種特製的電阻量度器,是測試電點火線路的認可裝置。
爆管(squib)指一種大小不一,內有電火柴及煙火彈藥並以電力點燃的小型煙火裝置。爆管用途極廣,如作為點火器、小型火焰噴射器,和用以製造聲音效果或反應彈效果等。
爆燃(deflagration)指牽涉煙火物料的快速化學反應,所發出的熱量足以令反應持續。爆燃基本上是表層現象,化學反應是以低於聲音的速度前進。大部分的化學反應物會沿着物料的表面離開煙火物料。在密封的情況下,爆燃會導致爆炸。密封會增加壓力、加快反應速度及令溫度上升,有時甚至會引起震爆或爆轟。
爆轟(detonation)見震爆。
霧化效果(fog effect)指由各種製霧機及設備製造的霧、煙或薄霧。
攝影車(camera car)指一種裝有攝影機的特製車輛,用以拍攝駕車鏡頭。
鐵通爆斗(trunnion mortar)指一種製造反應彈效果的裝置。爆斗是由一枝安裝於可調角度的鋼架上的鋼管所組成,可裝上適合的爆管和玻璃珠或鋼珠。當爆管燃點後,從管口射出的玻璃珠或鋼珠能射穿玻璃而留下類似子彈孔的圓孔。
響炮效果(concussion effect)指一種能產生巨響及因突然的巨響而令人震動的煙火效果,旨在營造誇張或駭人的特別效果。
響炮閃光粉(concussion flash powder)指一種須用於響炮爆斗內的閃光粉,作用是產生響炮效果。
響炮爆斗(concussion mortar)指一種為製造響炮效果而特別設計和製造的爆斗。
響藥(salute powder)見聲波閃光粉。
蒽(anthracene)指一種容易被火焰或熱力點燃而帶腐蝕性的非煙火物料。
萘(naphthalene)指一種片狀或粒狀的白色結晶。有除蠹丸的氣味及揮發性高的特性,在加熱後會放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後成為易燃混合氣體。萘是一種非煙火物料,當混合了黑火藥並與升舉彈一起使用,可製造火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