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560章《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17條及第560A章《娛樂特別效果(一般)規例》第14條,監督須備有登記冊,就煙火特別效果物料進行分類,並就該等物料的運送、貯存及使用,施加其認為有需要的限制。
本登記冊採用了下列的縮寫:
生產商也可以為獲授權經銷商或分銷商。
由於市場上的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種類繁多,監督會將某一生產商的同類產品歸入一個類別(例如“地雷煙花 25mm (25' to 125')”)。 此歸類不意味着該類別下的每款特定產品(例如“地雷煙花 25mm (55'), 綠色帶爆裂聲”)均已獲監督接納 。如欲查詢某個類別下的特定產品,請與文創產業發展處特別效果牌照科聯絡。